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彭思栋、程宏江、丁阳、刘凯、余鑫 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团结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行业自律、倡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诉求,开展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在人力资本服务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为加快推进宿豫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构筑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地作出贡献 。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宿迁高新区北斗电子信息产业园人才招聘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自律、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合作、维权服务、协调指导、政策咨询、表彰先进、信息发布、接受委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各设街道、社区、乡镇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3 省级及市、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4. 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企业、团体;
5. 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个人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人力资源服务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1. 业绩显著,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力资源服务实际工作者 ;
2.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的代表和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4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团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2022年6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